【第二卷】 策馬疆場也巾幗 第四十九章 遙見帝旗蟠龍陣(3 / 3)

君逍遙長歎了一口氣:“皇兄,這還隻是個開頭,您接著往下看吧。”

蘭陵王聞言,急忙低頭看去。

“凡舉國,必言農、工、商、兵、仕。

霜首言兵,兵者,凶器也,然不可以無,觀我蘭陵閑時耕,戰時兵之策,雖養國,卻不利攻防。兵法言,兵無常訓則形不聚,心不齊,力不逮,戰不勝。現蘭陵國有富民,庫有餘糧,百年前三國大戰之傷已愈泰半,可行蓄兵之製,以強國防,壯國威,嚇西倭之蟲,拒狄夷之狼,抗軒轅之獅,不再有今日四處轉戰,兵力不繼之難。

霜次言商,商者,開源之法也,逍遙殿下所為,已為我蘭陵明今後國策之首——重商!無商則物不流,金不轉,府庫為之滯,民生為之調,故擴大通商,勢在必行!

霜再言工,工者,轉圜之事,多奇技淫巧,然不可以無,凡舉兵者之利,農者之具,商者之器,皆為工產!故,工強則農、商、兵皆強,工弱則農、商、兵皆弱,此,觀弓箭於狄夷之效即證。霜鬥膽,請陛下重工拓技,使我蘭陵立不敗之地。

霜終言農,農者,根基也,我蘭陵閑時耕,戰時兵之策,雖為國策,卻人力不聚,無益於農,霜慮國有南北,耕時迥異,若行蓄兵之策,則閑者可聚而耕之,聚而培之,聚而收之,由南向北,不僅局限自家,以足人力之用。

於仕,乃陛下天恩,霜不敢言,唯上一本沿途見聞錄,達百官態於天聽耳。霜頓首,願我蘭陵,年富逾年,年強逾年,生生世世,長盛不衰。

霜雖未曾負國,然自思有十大罪,不敢欺瞞聖上,特附如下:

所罪者,

一曰:草菅人命,霜曾於兩軍陣前射殺瓦西鎮守備葉萬裏葉大人,雖是情勢所迫,然霜未能請得天命,擅殺朝廷要員,故罪也。

二曰:結黨營私,霜曾掌控半數以上朝廷官員,為霜之策效犬馬之勞,雖心為蘭陵,謀為皇上,且黨羽已散,然霜確曾結黨,不懲不足以清君側。

三曰:官商勾結,藍氏一族共七百餘人,再朝效力者不過親族五十數而已,遠房族人無田,不從商無以養家,然為官者家中不得經商,乃我朝鐵律,霜身為藍家家主,自度監管不力,請陛下降罪。

四曰:引火焚宮,霜不曾謀刺聖駕,然霜之家人入進階閣,引得他人嫉妒焚宮,乃霜不查之過,不責,無以平君怒。

五曰:嚴刑逼供,霜曾於宮中縱火之時,疑兩位五品官員有串通之嫌,故欲嚴刑逼供,雖最後為刑部方大人所止,然霜曾存此念,求陛下懲戒!

六曰:禦將不力,霜雖恬為護國大將軍,然軍中出叛逆方禮,泄我蘭陵機密於軒轅。雖已捕回,然此事之始,乃霜統兵不當,禦將不力之責,霜不敢再任大將軍位!

七曰:冒犯天威,霜此次於曼陀軍中,曾處置一批擾亂軍紀之宮女,後經查,該批宮女為太後所遣,霜不慎,僅憑一時心緒,草菅人命,冒犯太後,請皇上問罪!

八曰:事親不孝,霜之繼母藍方氏,多年維護於霜,然霜不知感恩,一味相逼,終致繼母心死,恰逢先後亡故,母心傷悲,隨之而去。霜未能奉養繼母至天年,不孝至極,請皇上重責,以警天下人心!

九曰:通敵瞞上,霜兩次於軒轅,皆蒙軒轅帝大赦,方得以返回蘭陵,然霜未曾告之於天聽,實屬通敵之罪,請皇上賜死!

十曰:欺君罔上,霜本女兒身,奉父命違朝規,女扮男裝化名為江,入朝為官,欺瞞聖上,此終不可赦之罪也!

有此十款大罪,霜不敢再任護國大將軍之職,以免誤國,請陛下準臣辭官戴罪聽審,以儆效尤。

臣罪重,然藍家菁英個個奉公守法,克己及人,兢兢業業,忠心耿耿,臣鬥膽厚顏,借往日功績,請陛下天恩,臣一人罪,死罪!然臣不願累及家人,但求剮刑一次,赦得家人無恙,為蘭陵效力,為皇上分憂!

罪臣藍淩霜,遙拜頓首”